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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2、地质遗迹的类型

    地质遗迹依其形成原因、自然属性等,按原地质矿产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划分以下7类:(1)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构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2)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省活动遗迹。(3)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4)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石及其典型产地。(5)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6)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7)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3、地质遗迹保护分区

     根据我国各种地质遗迹资源的赋存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具较鲜明的区域特点,可将全国分为9个规划区:(1)东北山地及松嫩平原区;(2)华北、辽河平原、晋冀山地及辽东山东半岛区;(3)陕甘黄土高原区;(4)华东、中南丘陵山地及海岛(台湾、海南岛)区;(5)四川盆地、丘陵及云贵高原区;(6)内蒙古东部、中部干旱草原区;(7)内蒙古西部、宁夏、河西走廊及新疆荒漠草原区;(8)青藏高原高寒荒漠草原区。

4、地质遗迹保护区分级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为:(1) 国家级: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部面、化石及产地: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2)省级: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3)县级: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三级保护:能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5、国内外地质遗迹保护现状

(1)国际地质遗迹保护现状及动态    国际上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全球地质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其中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地质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先,他们制定了严格的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英国把地质遗迹分为两大项,一项是“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的地质遗迹”SSSI(Sites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由英国自然署负责办理,目前已经登记的遗产地2200处。另一项是“区域性重要地质及地貌”RIGS(Regionally Important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 sites)。由民间团体办理,自然署提供经费资助。我国台湾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很重视,他们从1989年起进行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办法,并诸个县市开展了调查和登录。国际上的地质遗迹保护的通行作法大多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在世界遗产中创建世界地质公园(UNESCO Geoparks)的计划:目标是每年设立20个地质公园,总数达500个左右。随着世界地质遗产保护特别是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各国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2) 国内地质遗迹保护概况    我国对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始于七十年代末期,多是做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 1987年,由原地质矿产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我国开始建立一批地质自然保护区。1992年以前,共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52处,其中国家级4处,省级31处,县级17级。1995年,地质矿产部颁发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使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

6、地质遗迹分布状况

(1)地质遗迹保护区    据1997年统计,地质遗迹保护区为86处,其中国家级12处,省级33处,市级9处,县级32处。据22个省(市、区)最新统计,已建地质保护区52处,其中国家级10处,省级19处,市、县级23处;规划拟建地质遗迹保护区325处,其中国家级67处,省级162处,市县级96处。(2)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    据1992年统计,在606处自然保护区中,有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104处,包括国家级27处,省级71处,县级6处。至1997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926处,其中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约160处左右。(3)国家风景名胜区中的地质遗迹   在国家公布的11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许多风景名胜区以名山、名湖、河流峡谷、岩溶洞穴、瀑布泉水、海滨海岛等为主体命名,和地质遗迹密切相关。在全国512处各类风景名胜区中,其中含地质遗迹的名胜区可达半数以上。(4)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地质遗迹   至1998年,我国已建森林公园920余处,其中国家级295处。其类型可分山岳型、湖泊型、火山型、沙漠型、冰川型、海岛型、海滨型、溶洞型、温泉型、草原型及园林型,前9种类型森林公园的地貌主体皆与地质遗迹密切相关,或含有一种或多种地质遗迹。 此外,在我国已公布的四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5处为古猿和古人类遗迹,属于地质遗迹的一种类型。

7、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地质遗迹的基本状况不清,缺乏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⑵地质遗迹保护区数量过少,数量仅相当于自然保护区总数的2%左右。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尚未得到有效保护。⑶地质遗迹破坏严重。一些重要古生物化石遗产地和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比较突出的如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广西的许多溶洞、黑龙江五大连池火山地质地貌景观等。⑷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⑸缺少专项保护经费,严重制约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开展。⑹地质遗迹保护法规缺乏权威性并对现行法规宣传力度不够。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对外交流不够,难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接轨。

8如何办理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

    按照分级,我国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有着严格规定:(1)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2)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4)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度审批。

9、地质遗迹保护区如何实行管理? 

我国目前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分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3)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4)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报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5)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②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③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④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7)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8)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地质灾害科普手册 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