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4]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即日起我市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二级、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取消该备案事项。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及其作为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条件等工作要求仍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不变,按佛国土规划办[2013]3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下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pdf